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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赠与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赠与合同

1.特征: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附义务:

赠与可以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3.赔偿: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5.法定撤销

赠与人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

【注意】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均可行使法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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