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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试用买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8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试用买卖

1.视为购买的情形: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

(2)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

(3)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

2.不属于试用买卖的情形: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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