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抵押权的效力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孳息

(1)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租赁权VS抵押权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①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4.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5.抵押权的从属性

(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3)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4)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5)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2)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