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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保证期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7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证期间

作用

为了确定保证的责任,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提出方式

(1)一般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2)连带保证:债权人在此期间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即确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起点

(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保证期间的长短

(1)有约定按约定
(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注意】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注意】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

特殊

最高额保证合同: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或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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