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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合同格式条款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4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合同格式条款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提示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2)合同本身无效时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格式条款解释

(1)理解有争议,先按通常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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