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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认定

责任

伪造

(1)票据的伪造
(2)票据上签章的伪造

(1)被伪造人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2)伪造人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3)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变造

改变签章以外的内容
【补充】不属于变造:①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补记;③变更票据签章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补充】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的要求,对伪造、变造的票据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了审查,未发现异常情况而支付,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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