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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票据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2-11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单位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

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票据行为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如程序、记载的内容合法),至于票据的基础关系是否合法,与此无关(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①关于签章

②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③其余要求:

A.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B.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行为的代理

(1)概念: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必须在票据上以自己(NOT被代理人)的名字或名称作签章(要有代理字样)。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即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3)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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