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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学习: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暂停键

(2)事由

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②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清零键

(2)事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③同意履行义务(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3.诉讼时效的延长

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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