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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学习:诉讼管辖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诉讼管辖

1.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①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③对被劳改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注意1】特殊地域管辖中都包括被告住所地,即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注意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3.协议管辖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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