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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学习: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4-01-23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和特征: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当然无效
主张者 由撤销权人行使,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法院仲裁机关可主动
路径 选择权: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绝对无效
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 不存在此种限制
溯及力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总结】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与年龄心智相符、纯获益)
无效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
无效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无效
恶意串通 无效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无效
重大误解 可撤销
显失公平 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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