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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26

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进入倒计时阶段了,为了让学员对考试情形有更好地认识,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精心整理了网校论坛学员分享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高频考点,网校祝大家梦想成真!

【考情分析】

考频:★★★

2007年、2009年单选,2012年多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09年)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能是自然人

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期缴付出资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规定。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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