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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8-08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2)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3)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4)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分支机构:

1)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2)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域划分;

4)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额的60%;

5)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重大事项的变更:

1)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 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

2)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3)商业银行的合并分立,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接管:

1)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接管;

2)接管期届满,可以延期,但是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终止:

1)因解散而终止:

2)因被撤销而终止:6个月;

3)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清算组,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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