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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轻松记考点:诉讼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24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1.诉讼时效:权利人不再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我国诉讼时效特点:

a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b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驳回。

当事人不提 法院不应对时效问题释明及主动适用时效规定裁判。

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有新证据除外。当事人未提出时效抗辩,却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支持。

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自愿履行,不受限制。履行后抗辩,法律不支持。

c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3.诉讼时效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债的关系)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d其他依法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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