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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总结:特别决议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1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一、有限责任公司

  1.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2.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3.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4.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特别决议做出事项的,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

  1.修改公司章程(与有限一样)

  2.增加减少注册资本(与有限一样);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与有限一样);

  4.变更公司形式(与有限一样);

  5.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注意,没有变更公司形式。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终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与合营一样);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区别);

  4.合作企业的解散;

  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

  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委员一致通过。

  注意:合作企业成立后我i拖合作各方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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