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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本票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10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本票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特征自付证券、无须承兑、即期
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上述法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注意】没有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见票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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