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抗辩权的行使 | 定义 |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后履行抗辩权 |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
不安抗辩权 |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 ||
中止履行情形 |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3)丧失商业信誉; | |||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 |||
效力 | (1)中止合同,即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对方当事人恢复了履行能力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后,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安”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合同的履行。 | ||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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