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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微表格: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7-01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代位求偿的概念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1. 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
2. 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 代位权的产生须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向对保险财产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行使。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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