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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剖析:股份转让的限制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3-06-06

为了方便备战2013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股份转让的限制

1.针对发起人

(1)发起人(非上市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发起人(上市公司)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条)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重点必须牢记)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4)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其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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