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 收入
知识点十三: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内容
(一)建造合同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初始收入: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形成的收入这部分在确认时,一定要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两个核心条件:①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必须得到发包方的认可才能确认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即初始收入)。
(二)建造合同成本
建造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为完成合同所发生的、可以直接计入合同成本核算对象的各项费用支出。直接费用包括四项费用:耗用的人工费用、耗用的材料费用、耗用的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用(指可直接计入合同成本的费用)。
●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生产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注意:①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非经常性的零星收益,如完成合同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不应计入合同收入而应冲减合同成本。
②各项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等)不计入合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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