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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预习: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上)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3-05-28

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四章 收入

知识点二: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上)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确认条件: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但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除外。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

(三)委托代销商品

实际工作中分为两种情况:

1.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比如,北京的甲公司委托上海的乙公司销售商品,若视同买断,则乙公司在上海当地可自定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收入的确认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合同规定,乙公司的商品在上海能否售出与甲公司无关,此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2)若合同已约定了结算单价,乙公司没有售出的部分可以退回给甲公司,那么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在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金额或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接上例,假设乙公司按协议价对外出售,并从甲公司收取5%或者10%的手续费,此时从甲公司来讲,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在收到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对于乙公司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就是其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受托方的核算有其自身的特点,应设置“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和“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商品销售需要安装和检验,并且安装和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在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时确认收入(如电梯的销售及安装)。若安装和检验不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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