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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2.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7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大家都做好学习计划了吗?经济法需要记忆的内容那么多,大家知道考点、重点吗?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5章的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方便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大家学习有重点,备考更高效!

【知识点】效力待定合同

1.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在第一章中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已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作分析。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相对人也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处分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其处分权受到限制,使其不得处分其所有的财产;二是行为人对处分的财产没有所有权,只有占有权,因而没有对该财产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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