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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不征税收入(2.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13

学习有重点,备考才高效!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9月9日就要开考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不征税收入”,大家快来学习吧,祝大家每天进步!

【知识点】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不同于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是单位组织专门从事特定职责而取得的收入,理论上不应列为应税所得范畴;免税收入是纳税人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对特定项目取得的经济利益给予的税收优惠。

(一)财政拨款

财政拨款,一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性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一般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

A.转让股权的收入

B.接受捐赠的收入

C.取得的财政拨款

D.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应纳税所得额的范畴。选项CD属于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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