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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2-03

春节过完了,又要投入到工作和学习中去了,大家都恢复战斗力了吗?可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3月份就要考试报名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7章的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复习指导: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

税法明确规定企业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外的企业其他所得,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所得、债务重组所得、补贴所得、违约金所得、汇兑收益等等。

(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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