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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9

又到周一,大家都恢复元气了吗?新的一周,新的开始,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要继续进行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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