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周一,大家都恢复元气了吗?新的一周,新的开始,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要继续进行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
你造吗?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全面实行无纸化考试了,快来正保会计网校购买无纸化模拟系统来练习吧,按章练习、专家答疑、智能评分,保证你在考场上游刃有余!另外,正保会计网校还为广大考生准备了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礼包和特享优惠辅导书+教材哦,大家快来领取吧!
推荐阅读: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