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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优先股筹资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9

又到周一,大家都恢复元气了吗?新的一周,新的开始,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要继续进行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第五章的知识点“优先股筹资”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优先股筹资

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知识点:优先股筹资

一、优先股的概念

优先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具有优先权利、相对优先于一般普通种类股份的股份种类。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清偿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股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在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方面,优先股的权利受到限制。

二、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约定股息

股利收益是事先约定的,相对固定。固定股息率各年可以不同,优先股也可以采用浮动股息率分配利润。

权利优先

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在剩余财产方面,优先股的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

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具有有限表决权,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

三、优先股的种类

股息率是否固定

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

分红是否强制

强制分红优先股与非强制分红优先股

股息是否累积

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

分红的范围权限

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

是否可以转换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是否可以回购

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

据我国2014年起实行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上市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1)采取固定股息率;

(2)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四、优先股的特点

1.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资结构;

2.有利于股份公司股权资本结构的调整;

3.有利于保障普通股收益和控制权;

4.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5.可能给股份公司带来一定的财务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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