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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7-01-09

又到周一,大家都恢复元气了吗?新的一周,新的开始,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要继续进行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

(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A.甲与律师签订的代理诉讼的合同

B.乙与亲戚签订的监护小孩的合同

C.丙与老师签订的在课外补习功课的合同

D.丁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我国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同属民事法律领域的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质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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