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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提供应税劳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6-12-30

还有2天2016年就要结束了,大家庆祝元旦的同时,别忘了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哦。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六章的知识点“提供应税劳务”以供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学习愉快!

【知识点】提供应税劳务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外,现行增值税侧重于对销售货物征税,对提供应税劳务征税仅限于较小范围,主要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1.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 )。

A.提供住宿服务

B.提供金融服务

C.提供加工劳务

D.提供旅游服务

【正确答案】C  本题考核增值税的征收范围,ABD选项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

2.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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