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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代理的概念和特征(04.1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13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些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1)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第三人(相对人)。

  (2)三种关系:

  a.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b.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2.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非以被代理人名义而是以自己名义代替他人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如:行纪、寄售等受托处分财产的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非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行为,不属于代理行为,如:传递信息、居间行为等。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这使代理行为与无效代理行为、冒名欺诈等行为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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