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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07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1.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2.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定程序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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