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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概述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01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经济法概述

  【概念解析】

  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解释: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

  (1)国家机关;

  (2)企业;

  (3)事业单位;

  (4)社会团体;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6)公民。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二)经济法的渊源

  【概念解析】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也可以称“规定”、“办法”等。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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