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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4-01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有可能是不满足行为能力的要求而无效的。

  2、有可能是不满足意思的真实性而无效的。

  3、有可能是不满足合法的要求而无效的。

  不管是不满足什么,情形都可以分单方民事行为和合同两方面,单方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而合同又有几种情况。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对品质、种类、数量、价格等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毫不经验而相应的做出来的事情。

  3、特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可以变更、可以撤销、还可以继续的。如果不变更、不撤销法院不能干预。如果撤销,应当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应有撤销的权利,所以可以有权去申请撤销。撤销后的合同是从开始就无效。但是在没有申请撤销前的合同是已经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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