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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民事法律行为(03.3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31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即将截止。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分类

  不同角度不同分类,不同分类不同法律意义。

  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论

  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形式有效要件: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

  实质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当事人任意选择、合法的事实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被撤销前效力已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灭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有选择权

  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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