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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30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工作即将截止。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

  时效中止,只是暂时停止,之前的时效累计有效。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时效中断,之前的时效丧失效力,从有效时间重新开始计算时效。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职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时间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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