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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出卖人的权责(03.2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22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出卖人的权责

  1、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2、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地点、质量要求、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3、应保证标的物的价值或使用效果。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惠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6、合同约定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减轻或免除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7、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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