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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同格式条款(3.08)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3-08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合同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适合的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于该条款做出说明。

  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3.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3.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6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

  4、对条款的解释:

  4.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4.2有两个以上解释的,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4.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按照采用非格式条款。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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