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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股权转让自愿转让(2.2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9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股权转让自愿转让

  (1)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对外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①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没有约定:

  【补充】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示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20万元、丙出资60万元、丁出资10万元,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思考1】对与其他公司合并的议案表决时,只有乙丁同意,能通过吗?不能

  【思考2】甲若打算将出资转给戊,只有乙丁同意,能转让吗?能

  【思考3】甲若打算将出资转给戊,乙同意,丙丁30日未作答复,能转让吗?能

  【思考4】甲若打算将出资转给戊,戊出价12万。乙丙同意,且都愿意出价12万。然而丁不同意,且不想购买,这时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可以转让。由乙丙协商行使优先购买权,若无法协商,按1:3的比例行使。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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