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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22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经济法主体接受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依经济法的规定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
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
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包括内容: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中的一种自由权,他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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