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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02.19)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19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重要职责

  (3)不得弃权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2)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注解:拥有市场对策权的主体,有选择的权利,判断题考点。

  (3)对于某些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有接受或拒绝的权利。

  (4)“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竟争权”,包括公平竟争权和正当竟争权;对消费者而言,可以体现为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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