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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2.17)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17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合伙企业

  无限连带责任体现:合伙执行人内部约定,不对抗善意第三人,新成合伙人(包括有限变普通)对前期债务无限承担,退出后(包括普通变有限)对以前债务无限承担。

  内部约定体现:1、合伙人个人错误损失其他合伙人可追偿。2、合伙人偿还外部债务可对合伙企业先追偿、然后再对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条件:自然人(无能力退伙或转普通)、法人、非国有、上市、公益性组织。

  普通合伙人权力:同等权利,代表企业(不是代理关系,内部限制),委托及取消代表委托,对执行提出异议(不是否决权),监督,获得财务状况。

  普通合伙人义务:竞业禁止,禁止自我交易,自我债务不能与合伙企业债权相抵

  合伙企业出资:1、普通合伙人劳务出资(协议确定),有限不可。2、可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承担:按顺序,协议,协商表决,实缴出资,平均。

  合伙企业表决方法:协议约定,一致表决确定,一人一票半数通过。必须一致通过:1、变名称、地址、经营范围。2、对外担保。3、出售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4、聘外部管理人员5、入伙(退伙不需要)

  退伙:自愿或者法定。自愿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1、自愿退伙条件:协议约定期限的,全体表决通过,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其他合伙人违约,合伙人难以合伙。2、通知退伙:1、协议无合伙期的2、提前30天通知3、对合伙企业执行无影响。法定退伙又分当然退伙和除名,当然退伙:1、自然人死亡或丧失偿债能力2、法人组织吊销执照3、丧失资格或者被强制执行。除名:1、完全不出资2、过失故意造成重大损失3、不正当执业

  继承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自己不愿意或者违反法律或者协议规定的退伙。只能一个人继承合伙企业财产。

  债权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债权人除非申请强制执行,其他合伙人放弃购买,成为企业合伙人外只能要求以企业盈利清偿,无权干涉企业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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