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背书记载(02.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2-01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将汇票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如果将记载“委托收款”字样或“质押字样”的票据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彬彬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4中级-畅学旗舰班

14位师资全享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