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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合伙企业(1.26)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26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合伙企业

含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合伙经营的企业,通常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点①除业主不止一人外,合伙企业的优点和缺点与个人独资企业类似。
②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即有责任替其偿还债务。
③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注意由于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共同缺陷,所以一些企业尽管在刚成立时都以独资或合伙的形式出现,但是在发展到某一阶段后都将转换成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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