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中级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6-01-11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二)

  1.混合销售行为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额

  2.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税务机关依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如下:

  ①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即: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解释1】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推理过程:

  (1)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4)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l-消费税比例税率)

  【解释2】“成本”分为两种情况:

  ①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

  ②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

  【解释3】组成计税价格的适用,必须在纳税人没有平均价格可以参考的前提下才能适用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5中级-畅学旗舰班

多位师资 直播+录播无限畅学

了解详情 热门课程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