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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精彩答疑:要约收购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2015-08-31

  问题:“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这句话对吗?

  回答:对。这是收购人的义务。

  一是报告义务。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在收购过程中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二是禁售义务。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三是锁定义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因此选项A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学员问题及精彩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到了冲刺阶段,你准备好了吗?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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