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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答疑精华:无效合同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8-18

  【答疑总结

  【问题】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区别

  【解答】合同,是民事行为的一种。

  【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转化为“三家”—意义转换);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这二者中比较容易混淆的是下面几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一般无效。他是在法定代理人的帮助下完成法律行为,比如9岁的孩子买房子,其父母是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是父母出面买房子,然后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有效,比如购买文具、乘公交车等。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无效。

  因欺诈、胁迫:

  (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因乘人之危(注意这里不区分“是否损害国家利益”):

  (1)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题目内容】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甲以欺诈方式与乙方签订的合同

  B、甲、丙双方签订的将无标签服装伪造成名牌进口服装的合同

  C、乙方未经丙方授权,代表丙方与丁签订的合同

  D、丙、乙双方串通签订的将乙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丙个人的合同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答疑精华

  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9月12日即将到来,备考时间日益紧迫。为帮助考生们高效备考,正保会计网校特从答疑板中精选学员普遍出现的问题,为大家找到解决的方法,以下是学员关于《经济法》第一章“无效合同”提出的相关问题及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无效合同

  详细问题描述:

  为什么选项A不选呢? 

  答疑老师回复: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祝您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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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原创于正保会计网校(http://www.chinaacc.com),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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