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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本票的性质(07.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3

本票的性质、记载事项

  1.性质:自付证券、无须承兑、即期证券

  2.规定:

  (1)在我国,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3)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3.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注意】没有付款人名称

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未记载,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注意】没有付款日期

  4.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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