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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质押背书(07.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3

质押背书

概念

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

过程

背书人作成背书并交付

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被背书人取得质权人地位

被背书人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并从票据金额中按担保债权的数额优先得到偿还

记载★

(1)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如果在票据上记载质押文句表明了质押意思的,如“为担保”、“为设质”等,也应视为其有效。
(2)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上质押字样(文句)+签章)

处分限制

如果记载“质押”文句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的前手的票据责任。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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