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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汇票的承兑(07.03)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3

汇票的承兑

  1.程序:

  (1)提示承兑

见票即付 无须承兑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在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

“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未记载承兑日期,则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不得记载事项

不得附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的效力:(无条件支付)

  (1)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钱不够要支付)

  (2)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超期要支付)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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