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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变更登记(07.0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2

  变更登记

  一般来说,公司设立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都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而分别有不同的规定:

变更项目

要求

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

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住所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股东

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合并、分立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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