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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公司的种类(07.02)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2

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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