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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死亡保险(07.01)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5-07-01

  死亡保险: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1.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

  【注意】死亡保险既需要投保人在订立时有保险利益,还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

  2.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3.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总结:

  (1)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投保死亡保险;

  (2)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投保,要双同意(保险利益+死亡保险)

  (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无须同意。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为了让考生有充足的时间备考,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新课已抢先开通(免费试听>>)!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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